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合伙企业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不需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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