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或者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产品,如何计征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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