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三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况: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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