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合同,由业主直接发放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考虑到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个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综上,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扣缴工作需要,确定由业主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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