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租赁德国的场地,再转租给境内的企业使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境内企业租赁德国的场地,再转租给境内的企业使用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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