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将税控设备全款抵减增值税,附征税费是否按抵减后的增值税计算?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4号)规定:“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因此,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按照减征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4.《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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