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5000元,并已在2020年12月属期申报抵扣。2021年8月份该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取得的该份发票为异常凭证。该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在8月收到“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2021年8月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5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5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该份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该份发票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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