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上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否必须是不同的人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因此,发票上的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对于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能否为同一人,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会计相互制约原则,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收款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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