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内海海面上用漂浮板和木板自建房产,出租该房产取得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因此,纳税人在内海海面上用漂浮板和木板自建房产,出租该房产取得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2021年11月1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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