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此前适用10%加计抵减时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是否需要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


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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