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纳税人C按照30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1年10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2月5日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纳税服务中心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47期)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