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产期间意外去世,对应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规定:“……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因此,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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