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申报的主体是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规定,关联申报的主体包含以下3种类型:


1.实行查账征收,并且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非居民企业;


3.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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