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竣工的自建房转自用,2016年9月办理自用产权证,现将该房产对外销售,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如房地产企业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增值税征收率,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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