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需要走减免税审批流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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