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是否可以减征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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