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2022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所以,研发费用加计一年只能享受一次预缴扣除且只能在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不能选择其他月份或季度扣除。且预缴时仅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不包括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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