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将闲置厂房对外出租,租赁期为3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每月租金20 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后付租金),假设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对出租业务选择一般计税,税率为9%,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2021年1-6月:

因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计入“待转销项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20 000÷(1+9%)×9% = 1651(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34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651

(2)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 651×6)990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06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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