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双十一”期间对凡是来购物的顾客按照满100赠送10元代金券,代金券下次购物时直接抵扣,怎么入账?

上述行为是一种属于客户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行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五条,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 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处理如下: (1)顾客购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使用代金券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至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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