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的购销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第994号)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


3.《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第99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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