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如何履行代征义务?

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对免税和完税船舶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舶根据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际年应纳税额代征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凭证的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单位名称,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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