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的,已交的车船税如何处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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