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的车辆,现在因为转让或改变用途需要补征车辆购置税的,如何征收车辆购置税?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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