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那么“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是什么?

1、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 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注意: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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