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安置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上述第(一)条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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