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并举例说明?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旧房(存量房)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有“购房发票金额”、“发票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契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中“发票加计扣除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举例:位于县城的某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销售一套旧写字楼,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000万元,缴纳印花税0.5万元,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该写字楼购于2016年1月,购价600万元,缴纳契税18万元。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则该公司需要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1)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计5年,则发票加计扣除金额=600*5%*5=150(万元)
(2) 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则增值税=(1000-600)/(1+5%)*5%=19.05(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1000-600)/(1+5%)*5%*(5%+3%+2%)=1.90(万元),则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90+0.5=2.4(万元)
(3) 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00+150+18+2.4=770.4(万元)
(4)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1000-19.05)-770.4=210.55(万元)
增值率=210.55/770.4=27.33%
(5)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10.55*30%=63.17(万元)
注意:2016年1月购房时房屋是缴纳营业税,所以600万可以全额作为房屋原值;营改增后销售营改增前购进的房产,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增值税计税依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简易计税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
5.《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