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1、征税对象:房产。“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不等于建筑物)


2、 征收区域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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