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转用、供地环节,用地人符合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如何适用政策?

1、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


2、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建设用地人符合以上规定共同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建设用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纳税人应提交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2.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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