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那么“适用税额”是多少?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一般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税额不得低于耕地占用税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二、特殊情况下提高、降低、加征适用税额:


(一)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以上方式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可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以上方法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按照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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