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下列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备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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