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除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涉及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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