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从高确定水资源税税额?哪些情形从低确定水资源税税额?

一、以下情形从高确定水资源税税额:


1.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2.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3.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4.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二、以下情形从低确定水资源税税额:


1.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2.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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