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的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特殊规定主要有哪些?

1.北京地区的特殊政策:


部分提供公共、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执行居民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具体范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园林绿化、环卫部门管理的非营业性公园、公厕、垃圾楼用水,以及园林绿化、环卫部门绿化、洒水作业用水。学校以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便民浴池以商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自建设施公共供水单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为自建设施公共供水的,执行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适用税额。


2.山西省的特殊政策:


疏干排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井工矿和露天矿),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吨矿产品排水2.48立方米折算排水量,在开采环节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3.四川省明确规定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


4.内蒙古自治区的特殊政策:


对地下热水和矿泉水征收矿产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36号)第七条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第十七条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第三条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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