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购和自产应税资源加工选矿,外购应税资源已经缴纳的资源税能否扣减?

可以扣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第一条


2.《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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