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税法规定了哪些税收减免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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