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税款如何处理?

(一)欠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


(二)纳税义务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392号)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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