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如何计算完税价格?

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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