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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