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进口货物关税的适用税率政策?

(一)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二)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三)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四)原产于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392号)第十、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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