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以前年度从其母公司处收购其子公司B、C。于本年度内,B、C公司均已经注销(被A公司吸收合并),在合并报表层次是否需要就原来的调整、还原事项(如B、C公司以前在合并日之前的累积留存收益等)继续进行调整和还原?

合并报表是反映由母公司及其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经济主体的整体对外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因此,如果此处所指的“注销”是指A公司吸收合并B、C公司,则该吸收合并事项不改变整个合并集团对外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合并报表不应产生影响,故在合并报表层面,尽管原先的母子公司关系已经不再存在(可能已经变为总分公司关系),但仍应继续延续以前年度编制合并报表时对B、C公司的留存收益等事项所做的调整和恢复处理。如果B、C公司的注销是采用处置资产、清偿负债、遣散人员后予以关闭注销的方式,则在A的合并报表层面也需要继续延续原先的恢复和调整处理,以便确保B、C公司关闭注销后的合并报表与之前的衔接。
因此,合并报表层面在被合并方注销完成后,应继续进行还原。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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