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A公司受最终控制人控制,其子公司B于2008年10月受最终控制人控制(收购),子公司C 2009年10月受最终控制人控制(新设),A公司编制2009年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需要对2008年的数据进行重述?

实践中使用权益结合法并重述比较数据时,应当从权益结合法的实质和主要精神出发加以分析。权益结合法背后的逻辑是“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因为最终控制方持续性地保持对参与合并各方的控制权,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其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风险和报酬特征在重组前后并未发生变化,仅仅是资源的所在地发生了位移。因此,如果最终控制方在比较期间对参与合并各方均具有控制权,则需要对合并方的合并报表中的前期比较数据进行重述。
但是,如果在报告期内最终控制方对参与合并的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权发生过变化,即目前的最终控制方并非在整个比较期间都持续控制参与合并各方,则在权益结合法下对前期比较数据的重述也应当反映出这一事实,即此时对前期比较数据的追溯重述,应当以参与合并各方均处于目前的最终控制方控制下的期间为限。在合并方的合并报表中,对“同一控制”尚不存在的期间不能进行重述。
根据上述原则,最终控制方自2009年12月起控制合并方A公司,子公司B于2008年10月受最终控制人控制(收购),子公司C自2009年10月起受最终控制人控制(新设),因此在A公司的2009年度合并报表中,只能把B和C自A公司被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2009年12月某日)之后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之前不处于同一控制下的期间内的被合并方财务信息不能被纳入A公司2009年度的合并报表中。

1.《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2条、38条、43条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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