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C公司(上市主体)的个别报表层面如何处理?

例:A公司和B公司都是C公司(上市主体)的全资子公司,且A、B两家公司最初都是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纳入最终控制方C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A公司注册资本1,008万元,B公司注册资本1,260万元。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签署吸收合并协议,A公司吸收B公司而继续存在,B公司依法注销。A、B公司双方合并财务基准日为2011年6月30日,吸收合并协议主要条款约定:B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A、B双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A公司无条件承受。原B公司所有的债务由A公司承担,债权由A公司享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告知义务依法执行。

B公司已经于2011年11月18日完成工商注销,相关税务注销由于涉及到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尚未汇算清缴截至年底尚未办理完毕。A公司已于2011年11月30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实收资本及注册资本由1,008万元变更为2,268万元、管理层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C公司(上市主体)的个别报表层面,于吸收合并完成日,按照其原先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成本法下)并入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中,借记“长期股权投资—A”,贷记“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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