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因购买少数股权而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对价,以及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而从少数股东处收到的现金对价,在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上分别应当如何列报?

1、在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上,因购买少数股权而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对价应列报为“投资支付的现金”;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而从少数股东处收到的现金对价应列报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2、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因购买少数股权而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对价应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而从少数股东处收到的现金对价应列报为“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但不应计入“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三章第8、10条、第四章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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