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项,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对“筹资活动”的定义的(即“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因此应计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对现金流量表中“三类活动”的定义:“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因此,“经营活动”是一个剩余类别,是所有交易和事项扣除应归属于投资、筹资活动的交易和事项之后的剩余类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非流动负债”大类下列示。由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结转损益的期限相对较长,而且通常金额较大,递延收益的确认导致企业的长期负债和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因此严格来说,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项,是符合上述“筹资活动”的定义的(即“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计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为适合。而且,鉴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指标日益受到报表使用者重视,而购建非流动资产的支出是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反映的,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对应的现金流入列报为筹资活动,可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指标计算的合理性。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章第7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三章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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