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是否恰当? 背景:A公司股权结构为B公司与C公司各持其50%的股权。A公司实质由C公司控制。2011年10月11日,B公司与C公司、A公司三方签订协议,拟对A公司进行重组:B提出采取类似清算的方式对A的资产负债等进行清理,C公司购买A公司的土地、厂房和设备等,清理完成后由B公司的子公司对A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行收购,保留A公司的名称和发动机生产资质。 A公司的大部分存货与生产线为专用,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汽车。2010年A公司的生产线已基本调试完成,并进行试生产,已达到可正式生产的状态。截止2011年12月31日,重组方案尚未最后确定。

根据背景资料提供的信息,“B公司提出采取类似清算的方式对A公司的资产负债等进行清理,C公司购买A公司的土地厂房和设备等,清理完成后由B公司的子公司对A的全部股权进行收购,保留A公司的名称和发动机生产资质”,即法律上不一定会终止和注销该公司,而是把现有资产、业务清理完毕后择机注入新的资产和业务,类似于上市公司的“净壳重组”式重大资产重组。但是,将来可能新注入该“壳”的资产和业务很可能与A公司现有的资产和业务并没有经济上的联系,A公司的现有业务将在清理后停止经营,仅保留相关的企业名称和资质。在此情况下,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以“业务经营的持续性”而不是“法人主体的持续性”作为判断持续经营假设适用性的最主要标准。如果A公司的现有业务在未来12个月内很可能缩减规模直至停止,则该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仍然不能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如果可以确定C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后制订的重组方案,A公司现有的资产、业务、人员等将整体转移到C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继续经营的,则基于未来C公司的其他子公司自A公司取得该等资产和业务将构成一项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因而该等资产和负债的原账面价值基础将继续得以延续的考虑,可以认为A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可以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制订的重组方案,以及持续经营假设仍然适用的原因作出充分披露)。除此之外,如果拟采用变现资产、清偿负债、遣散人员的清理方式,即原先的业务将停止经营的,则不能采用持续经营基础编制A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三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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