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过程中支付的对价(现金流量表列报),视同期初(最初)即已对被合并方形成控制,那么合并对价(有现金流)请问是在“投资支付的现金”,还是在“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中列报或是在“支付的其他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列报?

应当是“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原因:筹资活动按照定义是“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因此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应当均涉及非流动资产及其相关收益的取得和收取。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被合并方在合并报表层面是从最早报告期期初开始就已经纳入了合并范围,在款项支付的时点,合并报表层面并无新的资产增加,该款项的支付相当于在合并报表层面直接作分录:借资本公积,贷库存现金,因此本质上属于对权益持有者的分配,归类为筹资活动较为恰当。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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