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合并B公司,A公司为人民币披露,而B公司的披露币种为港币,因此在合并的时候需把B公司的报表折为人民币,产生外币折算差额。合并日为2008年12月31日,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这样需以A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为限对被合并公司B公司的留存收益进行恢复。问题(1)在恢复B公司的留存收益的时候,是否需要对外币折算差额进行恢复?(2)如果A公司的资本溢价不够完全恢复B公司的留存收益,是否应该按照比例进行恢复(如果也需对外币折算差额进行恢复,此项目是否也需按比例恢复)如果不是按照比例恢复,那么恢复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1.外币折算差额作为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应当一并予以恢复。

2.当资本公积不足以恢复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时,考虑到外币折算差额性质比较特殊,而且一般金额不大,建议还是要保证外币折算差额的全额恢复。
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重述前期比较报表,是仅仅就本年度新发生的合并事项进行的。对于以前年度已经完成并已作出会计处理的同一控制下合并事项,不需再次调整前期的重述结果。

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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