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公司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章第四节规定:“在企业境外经营为其子公司的情况下,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少数股东在境外经营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计算少数股东应分担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并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请问归属于母公司分担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应列示在哪个报表项目中?如果仅仅是权益法核算,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是否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考虑?

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从非人民币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到人民币报表时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按股权比例计算应归属母公司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并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作为“归属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按股权比例计算归属少数股东的部分,应当并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子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本年度的变动金额,无论是归属母公司股东的部分还是归属少数股东的部分,均作为合并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的组成部分,并填列在“(二)以后年度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内。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从非人民币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到人民币报表时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因为合营、联营企业并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只是权益法核算,所以在投资方的报表上应将其中按股权比例计算归属本企业的享有或承担部分作为“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不是不作为“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列报。即,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本年度的变动金额按股权比例计算归属本企业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虽然也同样构成本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但其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项目与子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9号——外币折算》第四章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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