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提前预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吗?

不能预提;
1、企业未来拟实施的研发活动的相关支出不应在本期末确认为负债。
2、目前正在进行中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其将于未来发生的支出,如果不是与截至本期末已经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已实施的这部分研发工作)相关,则仍然是与未来活动相关的。即使“有明确的合同,有确定的金额,例如一些科技结题项目,在验收时还需要支付印刷费用,专家会议”,也不能确认为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确认负债应满足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
成的“现时义务”,即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因此,企业未来将要发生的支出(即使其发生
的可能性很大,甚至是基本确定的),如果不是与过去已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相关联的,则不
应确认为负债。企业针对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支出所作出的准备不能预提。

1.《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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