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划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吗?

视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如果企业取得可以的划拨土地可以对外转让、出租、抵押、且交付了土地出让金,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与之相关的支付的各类补偿费用可以计入无形资产;如果企业取得可以的划拨土地不可以对外转让、出租、抵押,因此划拨土地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中的“可转让性”特征,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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